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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甘肃省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对象和培养模式

来源:甘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14-8-27 12:38:39

招录对象和培养模式

   (一)招录对象

    招录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服务期满且未经组织、人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置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甘肃省“四项目”[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列入专门计划的“四项目”人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二)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本次招录培养分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

    1、专科教育。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力)起点的专科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生教育。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招录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二)具体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班的,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具体要求以职位资格条件为准。

  6.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四项目”人员的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8月28日至1996年8月28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4年8月28日至1996年8月28日期间出生)。

  退役士兵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9年8月28日至1996年8月28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藏族自治州、自治县职位和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年龄为18周岁以上、27周岁以下(1987年8月28日至1996年8月28日期间出生)。

  7.退役士兵须现为甘肃省户籍人员。

  8.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9.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2009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5)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

   (6)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10.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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